近日,績溪縣出臺《績溪縣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項目管理辦法》,突出審計監督重點,提高經濟責任審計項目安排計劃性、科學性。
一、合理設置審計項目類別,突出審計監督重點。綜合考慮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的機構性質、工作職能、經濟活動情況,將審計對象劃分為A、B、C、D四類,實行分類管理。其中A類單位22個,為經濟責任重大、經濟活動內容多的單位,所在單位領導干部3年內審計一次,任中審計1次,離任時審計1次;B類單位34個,為經濟責任較大、經濟活動內容相對較多的單位,所在單位領導干部5年內審計1次,做到任中或離任時審計1次;C類單位,為經濟活動量相對較小,每年適當安排審計項目;D類單位,為非科級單位,因經濟活動量小,可視情況適當安排審計項目或開展專項審計調查。為有效解決“審用”脫節現象,重點開展任中審計,發揮經濟責任審計監督的預警和防范作用。
二、科學安排審計項目,提高審計監督針對性。每年年初,縣委組織部根據經審項目管理規定,綜合考慮干部管理監督需要,研究提出科級單位年度經審項目計劃建議,縣經審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時研究提出非科級單位年度經審項目計劃建議,綜合后形成年度經濟責任審計計劃草案,經縣委、縣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審定后,納入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科學安排經審項目,突出了審計監督重點,提高了針對性。
三、適時安排審計調查,拓寬審計監督覆蓋面。為提高工作效率,采取以經濟責任審計為主,審計調查為補充的審計監督形式,拓寬審計監督的覆蓋面。一是開展宏觀審計調查。在財政財務收支數額較小,沒有財政資金分配權、行政審批權、收費項目和群眾反映問題較小的單位,領導干部任期內或離任時安排審計調查。二是專項審計調查。在干部考察、考核或任職公示期間,對群眾反映比較集中、違紀違規線索比較清楚的,根據領導及有關部門交辦,安排專項審計調查。審計調查中,如發現存在重大財務收支異常情況,另行安排任期經濟責任審計。采取經濟責任審計與專項調查審計相結合的方式,破解了因審計力量不足,審計監督不到位的現象,拓寬了審計監督覆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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