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績溪縣不斷加大重點領域、關鍵崗位、重要人員的管理監督力度,建立健全“一把手”離任交接制度,提高加強領導干部管理監督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一、強化制度保障,全面推行離任交接制度。績溪縣結合本縣實際,在原有相關制度的基礎上,制定了《績溪縣領導干部離任交接辦法(試行)》,成立由縣紀委、組織、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組成的干部離任交接監督工作小組,推進離任交接工作制度化、規范化,實現了組織部門主持離接任領導干部辦理交接、審計部門同步實施審計調查的離任審計監督格局,較好發揮了離任交接在加強“一把手”管理監督中的作用。
二、明確交接內容,厘清領導干部經濟責任。領導干部離任交接的內容主要包括單位財務收支情況、債務債權情況、重大經濟活動情況、固定資產清理登記情況、領導干部本人保管的公共物品等十余項,交接內容分類全,覆蓋面廣,較好的體現了領導干部在任期內的經濟活動情況及重要公務履職情況,厘清領導干部經濟責任,確保領導干部“離”的清白,“接”的明白。
三、規范交接程序,多方聯動確保離任交接有效。操作中抓住關鍵節點、明確相關責任、整合有效資源,多方聯動統籌推進。一是明確進入交接程序時間。離任者在組織上明確崗位變動后,即停止行使原職位職權,進入辦理離任交接程序。二是開展單位自查。由離任者商接任者確定一名單位副職或相關人員,負責組織單位辦公室人員、財務人員、有關事項經辦人員對交接內容進行清理,盤清單位“家底”,填寫《領導干部離任交接書》。三是作出交接承諾。在組織正式宣布離任當日,領導干部簽署《領導干部離任交接承諾書》,明確離任交接時間。四是現場組織交接。組織部門按照承諾的交接時間,組織監交工作小組成員現場監督辦理交接手續,審核移交內容,離任者對移交事項逐項進行解釋說明,接任者查閱相關資料并提出咨詢,交接雙方無異議后在交接書上簽名認可,監交組對交接情況作出評價并簽字確認。五是出具報告。審計部門根據交接情況,出具專項審計調查報告,向縣委、縣政府報告交接單位財務、債權債務、固定資產、項目工程等方面情況,針對交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建議。
四、嚴肅交接紀律,確保離任交接有序實施。辦法規定離任者在明確崗位變動后,停止行使原職位職權,如仍簽批支出,無故拖延或不辦理離任交接手續,因主觀原因造成交接資料不完整的,由組織部門對其誡勉談話;對誡勉談話后仍不辦理離任交接手續,或在辦理過程中隱瞞資產、財務及任期內有關經濟事項,或將單位公共財產、數據信息等資料占為己有,或在組織明確崗位變動后擅自簽批支出造成惡劣影響,以及存在其他違反財經紀律或違法行為的,由縣紀委(監察局)視情節給予紀律處分或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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